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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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5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水堂
葉枝昌 葉錦益 葉文添 葉文宗 葉維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旺欉
葉水盆 葉清波 葉張阿鑾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816,946元(計算式如後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嘉萍計算式:
1、(3,588元/月+1,869元/月)×12月×10年=654,840元
2、(70.41平方公尺+15.15平方公尺+137.06平方公尺)×8,800
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959,056元
3、28,165元+60,885元=89,050元
4、(475元/月+475元/月)×12月×10年=1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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