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三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三)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五)聲請人稱於民國99年11月份失業,請釋明離職原因(非自願性失業,抑或自行辭職),另自該公司離職時,是否領有資遣費?若有,其金額多少?
(六)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若干,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現階段是否有工作?若有,任職處為何?薪資若干?若無,則請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計算之方式為何)。
(八)聲請人前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52號裁定認可債務協商方案,請陳報該債務協商方案之條件內容,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
(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漏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例如:繕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負、扶養支出……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請聲請人補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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