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45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吳正男 債務人 黃素美 債務人 吳清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