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3號原告 洪改悶 被告宅電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榮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事件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5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前經本院限期補正,惟原告並未依限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業已補正為由,提起抗告,查原告確係有於100年5月9日具狀提出補正狀,自應認原告之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