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10號原告 劉正興 即中益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1,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15,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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