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2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撤回上訴,法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俞力華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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