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0號
原告 陳昱秦
被告 潘奇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蔡旻穎
法官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0號
原告 陳昱秦
被告 潘奇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蔡旻穎
法官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