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823號聲請人 陳盛銓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陳盛銓之印鑑證明書(需與聲請狀具狀人欄所蓋印
鑑章相符)。㈡被繼承人 陳瑞子 於民國102年9月14日死亡,聲請人迄至
109年10月27日始聲明拋棄繼承,請 陳明 聲請人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即知悉被繼承人陳瑞子死亡乙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