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8年度審簡字第1454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110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冠瑋前因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完成法治教育6次,在108年10月28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未於緩刑期內遵期完成緩刑所附條件法治教育6場次,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為此,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冠瑋前因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8年8月30日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完成法治教育6次,在108年10月28日確定一節,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固堪認定。惟聲請人本件聲請,僅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受刑人應於指定時間前往接受法治教育之函稿及送達證書,而無相關簽到紀錄,且卷附之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上,復未記載受刑人接受法治教育之實際情況為何,是依卷內所示資料,尚無從得知受刑人究竟接受若干場次之法治教育,自亦無法據以判斷其是否已違反緩刑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準此,聲請人聲請撤銷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尚乏依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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