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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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姵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12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PeppaPig」商標之手提袋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姵汝違反商標法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2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手提袋1個,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205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為職權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該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得手提袋1個,其上有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之「PeppaPig」商標圖樣,係仿冒告訴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證號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影本、鑑定報告書、蝦皮購物網頁列印資料、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