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住台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陸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張國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