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被告 吳尚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法院即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經其合意管轄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並提出借款契約為憑,惟依據授信約定書第13條之記載,兩造就前開消費借貸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7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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