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唐鐘墻 上列原告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起訴狀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具起訴狀,固有載被告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惟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即其請求之事項(如係請求金錢之賠償、數額若干,或係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等?)及請求依據(如係依據損害賠償或係買賣契約等等?)為何未明確。準此,本院若將書狀送達被告,非惟被告無從答辯,本院亦無審理範圍且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開各項於法均有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另原告就其請求宜提出證據資料,如買賣契約、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等,亦應於上開期間一併提出,併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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