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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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蔡丞展
高國綸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5
年5月24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蔡丞展、高國綸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5月19日22時01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與幸福路口。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徒手毆打被害人 吳爾康 ,加暴行於人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
(二)證人吳爾康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醫院診斷證明書乙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