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59號
原   告  文燕
被   告  顏炳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萬柒仟元,其中新臺幣參萬
伍仟元部份係請求給付看護工資,另新臺幣貳仟元部份為請求返
還借款,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