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俊諺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8,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
逾期未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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