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玉萍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161號於民國111年6月1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2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為「111.04.2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如主所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2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111.04.20」,而誤植為「110.04.20」,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