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漢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4年度基簡字第1019號、104年度訴字第635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65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上開3罪原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以書面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載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
受刑人陳漢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04月12日│104年07月21日│104年0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895號│偵字第1759號│偵字第175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訴字第635│104年度訴字第635││││101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8月21日│104年12月17日│104年12月17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365號│365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9月14日│105年02月25日│105年03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779號│字第1220號│字第1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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