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52號原告中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晟銘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複代理人 王淑菁 被告永豐路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參加人 劉紀雪蓮
劉月琴 劉勝豪劉明哲 劉明浩 劉珮蓉 劉家妘 劉威信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96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85,151元(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如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6年8月25日平土測000000號、鑑測日期106年10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之斜線部分面積605.7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返還前開土地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05.73平方公尺×12,700元=7,685,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31元,原告僅繳納23,968元,尚欠53,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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