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品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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