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1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俐婷
送達代收人 林奕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蕾婷 王恭彩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308,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