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簡字第505號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陳武進
朱 陳春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武進、陳武隆、 朱陳春鳳 、陳春香、陳春金、王振茂、王雅慧、王品富、王麗雪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訴外人 彭宥璟 即 彭璟 湘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26,632元及利息未為清償,因彭宥璟即彭璟 湘公 同共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其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予訴外人 陳朝 (已於80年10月13日死亡,繼承人為陳武進、陳武隆、朱陳春鳳、陳春香、陳春金、王振茂、王雅慧、王品富、王麗雪),因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清償日為73年4月20日,至88年4月19日止均未見,被告等人行使權利,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罹於時效完成,而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即88年4月20日起,5年間亦未見被告等人實行其抵押權,則依民法880條規定,該抵押權業已消滅,但因該抵押權登記仍然存在,對彭宥璟即 彭璟湘 所有權之圓滿行使,有所妨礙,而彭宥璟即彭璟湘又怠於行使權利,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聲明: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陳武進、陳武隆、朱陳春鳳、陳春香、陳春金、王振茂、王雅慧、王品富、王麗雪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本票、土地登記第一謄本、地籍異動索引、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19、41-63、87-111頁,至於原告所提本院卷第115頁被繼承人 陳朝之 繼承人拋棄繼承索引卡查詢資料,經本院調取該83年度繼字第670號拋棄繼承卷,該被繼承人陳朝與本件被繼承人陳朝,僅姓名相同,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不相同,且配偶、子女等資料亦不相同,故非同一人),應可信為實在。
五、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此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系爭二筆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清償日期均為73年4月20日,有上開土地登記第一謄本可證,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自73年4月20日起算,以最長15年期間計算,算至88年4月20日起已罹於時效完成,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等於前揭期間前行使債權請求權,亦無證據證明於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93年4月20日以前實行如附表所示抵押權,則依上開規定,如附表所示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歸於消滅。
六、次按「所有權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此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第828條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此民法第759條定明文。系爭抵押權登記名義人仍為陳朝,陳朝死亡後,由被告等人繼承取得系爭抵押權,惟被告等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有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足徵,則被告既已為系爭抵押權人,自應就系爭抵押權先辦理繼承登記,始得准許為塗銷登記,雖原告爰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4號判決,認抵押權塗銷非屬物權處分行為,無先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再予以塗銷之必要云云,為本院所不採,是則本件原告既未請求被告就系爭抵押權先辦理繼承登記,逕自請求被告協同原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於法自屬無據。
七、訴訟費用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鄭美雀
附表:原告公同共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編號
抵押權內容
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字號:屏登字第014392號
登記日期:72年10月24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陳朝
債權額比例:全部1/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72年10月20日至73年4月20日
清償日期:民國73年4月20日
利息(率):月息貳分伍厘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彭曾桂花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1
證明書字號:屏東他字第005626號
設定義務人:彭曾桂花
共同擔保地號:廣興段650、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