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再簡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盧世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范金料 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鎮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再簡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盧世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范金料 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