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兆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嘉惠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兆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