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3年度竹秩字第1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 李子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竹市警三分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子謙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子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11月7日1時48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號4樓之2優爵風頌工作室
(三)行為:以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與 黃士宇 從事性交易。
二、本院判斷結果:
(一)按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移送人涉嫌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謢法之行為時間係在102年11月7日,惟警察機關卻遲於103年1月22日始將上開行為移送本院調查,依前述說明,自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移送本院處罰, 爰逕 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法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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