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古阿生
盧錦珠 曾瀛嶽 李滿菊 曾宇皓 曾宇峰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亭霈 原告 徐明雄
徐宋月 李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被告 陳宗賢
翁寶雪 陳錦城 葉時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吳宗航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