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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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減少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 林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爵仕帝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減少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