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子長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子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貳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因一時失慮而侵占他人遺失物之
犯罪動機與目的,案發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至於本件被告所侵占之學生證1張,係其犯罪所
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原應宣告沒收,然因
該等物品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
可參,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即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高郁婷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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