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75號債權人 李宗霖 債務人 陳侑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奕綸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黃奕綸戶籍設於高雄市鳥松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黃奕綸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上開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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