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68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董賢儒
林秀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碧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吳燁山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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