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勞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字第158號上訴人 林志和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 游鎮瑋 律師 吳奕璇 律師被上訴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黃柏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上訴人陳報刑案進行情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