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文鳳 代理人 簡嘉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葉國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年9月10日│8,720元│00000000││││民生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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