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89號債權人瀚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宏 經債務人 吳曉雯 債務人 張文惠
一、債務人吳曉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曉雯、張文惠發支付命令,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而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連帶債務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人具狀稱「肇事車輛之所有人係張文惠,而駕駛人吳曉雯為車輛所有人張文惠之妻」,然揆諸上開說明,債務人張文惠顯無與債務人吳曉雯負連帶責任之情事,是聲請人請求先生與太太負連帶責任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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