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林承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7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67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經建基金│11-D00-00-0000000-0│1│10000│││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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