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陳淑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日盛日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20-D0-00-0000000-0│1│2000│││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羅楊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