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明珠 代理人 張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103年7月1日│100,000元│AF0000000│││司譚明珠│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