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六交簡字第三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一號)判處罰金壹萬參千元,緩刑二年確定,並於八十九(聲請書誤繕為九十)年四月八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虎交簡字第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