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976號債權人 李文仲 債務人 廖子晴廖分真 債務人 郭惠宜
一、債務人廖子晴即廖分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惠宜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中市○○區○里里○○鄰○○路○號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另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並未約定利息且無其他法律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自應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請求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五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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