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4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合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巫信威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告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代表人 柯浩然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詹靜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