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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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訴人 楊芳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永 等4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6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32,575元【472,085+1,046,830+1,297,247+1,716,413=4,532,57
5】,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68,919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