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392號債權人 張鎮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坤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資料(所提出之進貨單僅得釋明債務人身分,未能釋明債權人之身分)。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