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33號上訴人 黃怡彗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複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被上訴人 曾景煌
號2樓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甯馨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