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
(即張經臣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即張經臣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