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021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綿村淳 債務人甲○○原名: 劉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劉彥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姓名若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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