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等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96年1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96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於96年6月5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5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高思大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