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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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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