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
(現由移民署南投縣專勤隊收容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犯罪時間為民國96年4月24日,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2項、第9條,減其有期徒刑刑期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2項、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未經許可入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