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1年度岡小字第3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囑託機關  高雄縣阿蓮鄉公所
上列當事人間91年度岡小字第39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胡樂寧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及其中新臺幣
  元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金額轉換■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是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
,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胡樂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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