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14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000元,應繳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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