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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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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